要不回來
請問
家人借錢給別人有簽五十五萬元本票 這個人拖欠到今天快八年一塊錢也不還 有辦法要回錢嗎?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本票追索期為三年,若逾時效仍可請求,並非票據無效,但債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屆時恐須再另依據消費借貸關係為請求,消費借貸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此部分須由主張者負舉證責任;然縱使本票已逾時效,尚非不能以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且程序上較為便捷快速,而透過訟程請求,則必須開庭審理且須就費借貸合意及金錢交付事實為舉證,除程序上自然較為繁瑣外尚需繳交訴訟標的金額約1.1%計算之裁判費。
依您所述情形,仍建議可以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視債務人是否提起異議之訴主張時效抗辯再另為評估後續之程序,若債務人未異議或提起訴訟,則您仍可針對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執行以為受償。
本公司承辦之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債務人行蹤不明追討無門之案件,簡言之,若是找的到債務人而債務人也願意還款之案件,何須委託他人代勞且尚須於收回款項中與他人拆佣,故簡單易收之案件基本上不會在本公司出現,換言之,回收上有一定困難度之案件才會求助於本公司,而本公司受任代為催收亦不會事前預設立場,無論困難與否,只要尚有回收之可能,本公司均會全力進行追討,並嘗試各種可能之回收方式,雖然本公司並無法擔保百分之一百能順利收回委託人之債權,畢竟個案之狀況不一,但若本公司就這些行蹤不明追討無門之案件,若均無法收回,公司豈不早已關門大吉,且若採5/5拆帳之委任方案,若公司無法順利收回債權,則不僅無法取得佣金報酬,連帶承辦期間所耗費之一切徵信、尋人等有形無形之人事管銷成本,均由本公司自行承擔,
故相對而言,本公司勢必會盡力設法早日收回債權,如此公司方有獲利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