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本票及借據我急用錢我想賣掉?
你好!我借錢給朋友 原本說好上個月要還的 但是對方被抓去關了 有本票及借據我急用錢我想賣掉?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本公司承辦不良債權之業務有既定之作業程序,不論受任代為催收或收買債權,本公司皆會就案件進行徵信評估,以決定是否承接抑或收買債權,而收買債權之條件自然相較於委任催收會有較嚴格之條件限制,而債權必須已經透過法院確認,僅為評估是否收購之首要條件,符合該條件後,公司方會再作更深入之調查評分,以決定是否予以收購,否則若債權未予確認或尚有爭議,本公司原則上不會進行債權收購,此部分尚望見諒;另若經評估而本公司願意收購,因債權收購後無法回收之風險(如債務人死亡、破產等)將全數轉移至本公司,故可預見在收購價格上相較於委辦催收可回收之債權數額上必定有一定之落差,通常不會超過債權之1~2成,且依個案狀況甚至會有不到1成之情形。成數上雖可能難達一般債權人之期望,但縱若是銀行之債權賣斷,亦是脫離不了此範圍,試想,銀行之債權相較於一般債權而言,通常是條件較為完整齊全之情形,但其在賣斷之成數上,仍舊無法脫離或超越上述範圍,更何況一般債權。
依您所述情形,債務人業已因案入監服刑,估不論您之債權是否符合本公司收購條件,但債務人因案入獄,縱使公司願意收購,惟勢必影響收購之價格,故現階段建議您先行透過法律程序確認債權,否則待對方出獄再來尋思取得執行名義,時效上恐緩不濟急,且坊間一般資產管理公司通常會購買尚未確認之債權,其機率甚低,故若您欲賣斷債權,取得法院確認之執行名義係不可或缺之程序。
本公司為合法立案之公司,就債務之催收採【專人專案+法律程序】雙管齊下方式,公司設有專職之法務部門,就債權人所委託之案件,會根據債權之發生原因、現有之證據資料等為評估,選擇最適切之法律程序,如債權人尚未取得執行名義者,將協助或代債權人確認債權並取得執行名義,後續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全程會由法務團隊免費提供服務代為進行(債權人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若遇債務人因案入監之情形,本公司亦會追蹤債務人服刑狀況至執行完畢出獄為止,讓債務人明瞭縱使入監,仍無法躲避清償債務之責,待其期滿出獄,尚須誠實面對債務;此外,待其出獄後,本公司徵信及催收等部門,會積極徵信調查債務人現況及行蹤,並由專人實地查訪債務人,透過當面與債務人協調談判之方式,方能給予債務人誠實面對債務之壓力,如此以法律程序及專人專訪齊頭並進之方式,方能使債務人無所遁形,繼而提高債權回收之機率與成效,若您有委託催收之考量,相信本公司絕對會是您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