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全部都發扣薪嗎?
你好!
我想請問我有本票有法院債權憑證,有執行過一次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他在家裡開的公司上班,後來對方公司說已離職就扣不到薪,後來我今年查他還是一樣在他家理開的公司上班,只是公司名字不一樣而已。
我網路有查到他爸媽在同一個地址登記好幾家公司,我可以全部都發扣薪嗎?會被告嗎?
他爸媽公司不扣薪,我要搜集什麼證據告他爸媽?我應該如何告才可以拿回我的錢?
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債務人遭扣薪便離職,或者與公司協議不報薪資等等,均是常見債務人為規避執行之情形,尤其如您所述,債務人係於自家公司上班,欲規避法院扣薪更無須假他人之手,您欲就債務人可能領有薪資之公司全部聲請扣薪並無不可,亦無所謂涉及不法被告之問題,僅是得否順利執行之問題,惟除非債務人於所有您聲請執行之公司均有薪資所得,否則最終仍會就實際領有薪資之公司進行扣押,當然,此為一般正常之情形,倘若如您所言,債務人上班之公司本就是自家所有,縱使您就登記在案之公司全部聲請執行,也可能因為該公司聲明債務人已離職而無法執行,若您認為該公司聲明異議內容不實,您必須另行訴訟救濟之,執行法院並不會針對異議內容是否屬實為實質之審查,此亦是眾多債權人深感無奈之處,明明債務人有在上班,有薪資所得可供執行,卻因為上述種種情形而無法扣押,亦不知該如何是好。
債務人為規避債務而與公司協議異議離職或僅形式上更換加保單位,實際上並無更換工作,此部分自然涉及毀損債權之刑事罪責,惟亦如您所述,如何蒐集證據方是關鍵,您所述之內容僅是您片面之說詞,而實際上債務人確實有有可能遭扣薪就離職換工作,縱使前後公司均為自家企業,亦無法直接推論出有您所述涉及毀損債權之行為存在,故舉凡公司登記負責人、股東、設立登記地址、實際營業狀況以及債務人上班地點、工作內容是否有所異動、名片是否相同、對外是否仍以舊公司名義招攬業務、是否有人證等等,均是蒐證之方向,簡言之,只要能直接或間接證實債務人根本沒有換工作,而是為規避債務變更投保單位,而該投保單位實質上與舊公司均為同一個人或企業所有,如此方有可能以該罪相繩,不過此係就刑事部分而言,縱然順利以刑事罪則相繩,亦不代表您之債權就能順利取回,您僅能就本來應該按法院執行命令所應扣得之債務人每月薪資要求該公司償還,並非所有債務均轉由該公司負責,故實際上得請求知數額是否符合訴訟成本,亦是考量之重點。
就您所述狀況,現階段欲透過執行程序求得債權之圓滿,恐難以如願,而債務人既然在自家公司上班,顯然家人應有一定代償之能力,故直接上門追討甚至取得家人代償之共識應是較為有所成效之方式,否則縱然順利扣得薪資,債權金額不大尚能預估債權圓滿之日,然若債權數額不低,再加上債務人隨時可能離職無法繼續扣薪之狀況,何年合約方是盡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