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多年前我信貸30萬元借我朋友,他開了50萬元本票給我。
這幾年我把銀行信貸繳清了,對方避不見面多年,後來我上網查本票只有三年,本票超過三年就真的沒用了嗎?現在我該怎麼自救?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本票之追索期為三年,並無問題,但此係根據票據關係請求而定,您尚可根據消費借貸關係為請求,其時效則為15年,差別在於若過訴訟程序請求,則您必須就主張有借貸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對方否認有借款而您又無法予以舉證,則有敗訴之風險,另本票雖罹於時效,仍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因時效為實體上之爭執,除非債務人出面主張時效抗辯,否則並不影響程序之進行,故仍建議您徑行聲請,待對方有所異議或主張時,再行透過訴訟程序救濟之,畢竟本票裁定屬非訟程序,不僅快速且費用較低,而訴訟程序恐虛耗費較多之時間與費用,自不在話下。
本公司為合法立案之公司,採【專人專案+法律程序】雙管齊下之催收方式,公司設有專職之法務部門,就債權人所委託之案件,會根據債權之發生原因、現有之證據資料等為評估,選擇最適切之法律程序,如債權人尚未取得執行名義,將協助或代債權人確認債權並取得執行名義,後續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全程會由法務團隊免費提供服務代為進行(債權人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此外,本公司尚設有徵信及催收等部門,職司徵信調查債務人現況及行蹤,並由專人實地查訪債務人,透過當面與債務人協調談判之方式,方能給予債務人誠實面對債務之壓力,如此以法律程序及專人專訪齊頭並進之方式,方能使債務人無所遁形,繼而有效提升債權回收機率,若您有委託代為催討之考量,相信本公司絕對會是您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