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不認帳
你好!收到法院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但對方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及告我重利,說我偽造本票,本票上的發票日.金額.簽名.地址.身證字號都不是他本人簽的,但開庭對方都沒來還寫信跟法官及檢察官說怕開庭後被我打或是押走所以不敢來開庭,如果對方告的都不成我可以提出什麼反告對方嗎?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所遇之債務人恐係狡猾乖張之人,不願積極面對債務反企圖營造遭暴力脅迫之情事,本公司承辦之案件中,亦不乏此類債務人,明明憑證都是親自簽立借款也都是親自取走,但卻漫天扯謊,不僅否認借款事實,還佰般以莫須有之罪名加諸於債權人身上,更甚者,如同您所遭遇之狀況,債權人借錢予他人,不僅未受感念答謝,反淪為被告。
依您所述情形,債務人應是企圖以民、刑事訴訟之方式以規避債務,然法院亦非僅憑債務人片面之說詞便會為裁判,主要仍是依兩造所提之證據資料為據,故若本票確係債務人所親簽,亦非債務人空口否認所能推翻,經鑑定比對後自然可明其實,此外,您尚可提供當初有借款事實存在之證據資料予法院,不論直接或間接,人證或物證,均能對您之訴訟有所助益;至於刑事告訴部分,亦非以債務人莫須有之指述即可成罪,無論重利罪或其他刑事罪責,均有一定之構成要件,尚須有符合該要件之一定事實行為方可能為起訴甚至為有罪之判決,故債務人提告後藉詞不出庭,且無法提供相關事實證據等資料,對您於訴訟上上不會造成不利之影響,反之,債務人此舉恐亦會造成反效果,故您可無庸在意,若確無債務人所言之事實存在,您僅須就法院調查訊問之事項據實陳述,法院自會依法裁判。
另如上所言,無論何種刑事罪責,均有其構成要件,並非因對方提告不成或敗訴,便能反告對方,尚須有一定犯罪事實方能成罪,例如提供不實或偽造之證據資料、與證人串共而為虛偽陳述、虛構犯罪事實提告等等,故若您欲提出相關告訴雖非不可,法院亦會依法受理,但仍建議您依據具體狀況分析判斷並審慎評估後為之,以免因不諳法律貿然提告後,不僅未達您預先之期待,恐又因此遭受不明之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