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債權
請問我已經收到本票裁定也去國稅局查資料
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但是有幾筆幾千元的所得
債務人戶籍在戶政有辦法查目前債務人在哪裡嗎?
賣債權要什麼條件?有法院的債權證明就可以嗎?謝謝回覆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之遭遇亦是一般債權人通常之遭遇,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刻意不報薪資或找領日薪之工作,更甚者,戶籍始終掛在戶政事務所,讓債權人追討無門,若不幸被債權人逮到,還怪債權人無情討債,接著便是惡言相向,甚至出言恐嚇,對自己不誠實面對債務之事,絲毫沒有任何愧疚,而另一種債務人欠債不還也不跑路躲債,人也找的到,但一副老子不還您能怎樣的態度,還推拖已經走法院就一切依法辦理,說的比債權人還要理直氣壯,說穿了不過是名下無資產,不擔心被查封拍賣,所以才會有恃無恐,不過話說回來,這也正是債務人最常見之行為模式,本公司承所承辦之案件,此類債務人占絕大多數,故早就習以為常,換言之,單純無力償還但願意主動積極面對債務之債務人,此類案件並不會委由本公司代為催收,絕對是經過幾番折騰但仍無法討回欠款而心有不甘之債權人,方會求助於本公司,而針對此類戶籍始終掛在戶政事務所之債務人,礙於個人資料保護,並無法一一向可能存有債務人資料之機關查詢,必須透過徵信調查等方式,方有可能尋得債務人之行蹤,本公司設有專職之徵信及催收部門,職司徵信調查債務人現況及行蹤,並由專人實地查找債務人,之所謂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透過專人實地訪查並過律比對債務人曾經之住居所,總會有蛛絲馬跡可以循線找到債務人相關訊息甚至直接尋得債務人,但相對的,事前徵信作業並排除無謂之線索,亦是不可或缺之前製作業,否則所耗費之人力物力與時間成本恐難以預估,也可能到頭來僅是白忙一場;而本公司經年累月與這些頑劣之債務人對抗,故如何針對此類惡意躲債之惡劣債人進行催收及談判,絕對有相當豐富之經驗與方式。當然,本公司雖無法百分之百保證必定能順利回收債權,但催討債務為本公司之營業項目亦是本公司之專業領域,相較於您自行催討,無論在人力物力等資源上,抑或在專業度及經驗值上,勢必擁有絕對之優勢,遑論債務人面對資產公司之催收,與面對債權人自行追討所感受之壓力,亦是無法相提並論。
本公司承辦不良債權之業務有既定之作業程序,不論受任代為催收或收買債權,本公司皆會就案件進行徵信評估,以決定是否承接抑或收買債權,而收買債權之條件自然相較於委任催收會有較嚴格之條件限制,而債權必須已經透過法院確認,僅為評估是否收購之首要條件,符合該條件後,公司方會再作更深入之調查評分,以決定是否予以收購,當然,因債權收購後無法回收之風險(如債務人死亡、破產或倒閉等等)將全數轉移至本公司,故可預見在收購價格上相較於委辦催收可回收之債權數額上必定有一定之落差,通常不會超過債權之1~2成,且依個案狀況甚至會有不到1成之情形,收購成數上雖可能難達一般債權人之期望,但縱若是銀行之債權賣斷,亦是脫離不了此範圍,試想,銀行之債權相較於一般債權而言,通常是條件較為完整齊全之情形,但其在賣斷之成數上,仍舊無法脫離或超越上述範圍,更何況一般債權;另依您所述之情形,債務人為規避債務行蹤不明,名下亦無資產及所得收入,此部分雖非評估是否收購之惟一要件,但絕對會直接影響收購之意願及價格。故除賣斷外,您亦可考慮以委任方式委託本公司進行催收,畢竟如上所述,縱使達到收購之標準,但委託催收可得回收之債權數額相較賣斷債權有一定之差距,且本公司委任方式之一係無需先行支付委任費用採事後對拆方式,您可試行考慮是否採此方案,此亦是眾多債權人最常選擇之方案。委任相關作業及收費方式,您可參酌以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