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
朋友跟我借錢我們雙方約定好利息一個月5分,但對方還了六個月的利息就不還了,後來我我本票裁定時對方請律師提出異議說利息過高對方要求扣除利息……….這利息當初是雙方同意的也有LINE內容能證明對方同意的能這樣扣除?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利息若有事先約定,則依照約定請求自無問題,若無約定則依照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但須注意週年利率約定超過20%之部分則無請求權,債務人可以拒絕償還這部分的超額利息。簡言之,若無超過週年利率20%之部分,無論是否過高,均可依法請求,非債務人單方面認定過高即可要求予以扣除。例如銀行之信用卡循環息均將近週年利率20%,若嗣後繳不出卡債,反指銀行利率過高而要求扣除,相信縱若是訴諸於法律,亦得不到認同。
另立法院院會於本月29日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案,將條文中的「約定利率」上限從現行的20%調降為16%,並規定超過部分之利息無效,此部分併予敘明供您參酌。
本公司為合法立案之公司,採【專人專案+法律程序】雙管齊下之催收方式,公司設有專職之法務部門,就債權人所委託之案件,會根據債權之發生原因、現有之證據資料等為評估,選擇最適切之法律程序,如債權人尚未取得執行名義,將協助或代債權人確認債權並取得執行名義,後續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全程會由法務團隊免費提供服務代為進行(債權人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此外,本公司尚設有徵信及催收等部門,職司徵信調查債務人現況及行蹤,並由專人實地查訪債務人,透過當面與債務人協調談判之方式,方能給予債務人誠實面對債務之壓力,如此以法律程序及專人專訪齊頭並進之方式,方能使債務人無所遁形,繼而快速有效收回債權,若您有委託催討收之考量,相信本公司絕對會是您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