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找不到人
您好
請問一下我手上有本票裁定後法院發的債權憑證,上網查了一下還是不太清楚是要3年還是5年要換新的債權憑證?還是有效期限15年嗎?另外債務人行蹤不明也追討無門!有辦法討回嗎?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民法第137條第三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而本票裁定並無與確定判決同等之效力,依票據法第22條第一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故您持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法院所核發之債權憑證,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三年,並非五年,而15年時效期間是法律未明文規定適用短期時效時,方適用15年之時效,因本票之時效有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故無法適用一般15年之時效規定。
另本公司承辦之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債務人行蹤不明追討無門之案件,簡言之,若是找的到債務人而債務人也願意還款之案件,何須委託他人代勞且尚須於收回款項中與他人拆佣,故簡單易收之案件基本上不會在本公司出現,換言之,回收上有一定困難度之案件才會委由本公司處理,雖然本公司並無法擔保百分之一百能收回委託人之債權,畢竟個案之狀況不一,但若本公司就這些行蹤不明追討無門之案件,若均無法收回,公司豈不早已關門大吉,而這些呆帳之所以得以順利收回,不僅因本公司採專人專案實地查找債務人之催收方式,更設有專職之徵信調查部門及經驗豐富之法務團隊,透過徵信調查及強制執行等程序讓債務人無所遁形,始能有效快速收回債權。
以上答覆供您參酌,若您尚有疑問或欲了解本公司之委託方式,您可備妥債權證明文件及債務人相關資訊後,來電/親洽本公司或利用免費諮詢軟體進行諮詢,本公司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並根據案件之實際狀況給予您最佳之建議。希望本公司能有機會為您服務。 順頌商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