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另外付尋人費用?
您好!
先前幫朋友連保銀行信用貸款,分期攤還兩年多還清欠款534,250元,銀行那邊說兩個星期工作天就能把清償證明寄給我,如果要拿銀行清償證明找我朋友討債,清償證明內容要特別寫上什麼?賣或是委託是我要先找律師做到債權憑證嗎?還有朋友目前消失不見聽說搬去嘉義,要在另外付尋人費用?謝謝回覆。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限度內,承受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749條參照),故您可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代償之款項,於法有據;而銀行之清償證明應會有固定之制式版本,僅因銀行不同會有不同之格式內容,清償證明上是否須要特別註記事項並非重點,主要是相關之文件資料須能證明您是連帶保證人而該款項確實係由您清償之事實,當然,若銀行願意特別註記此部分,亦非不可。
本公司設有專業之法律團隊,會根據您案件之具體狀況評估最適合之法律程序,協助或為您代勞取得執行名義(您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您不僅可免去繁瑣之法律程序所帶來之困擾,更不會因為經驗上之欠缺而走錯程序,有時候走錯程序甚至可能導致您的債權不保,故若您委託本公司代為催收,毋庸先行委託律師做到債權憑證,本公司法律團隊擁有相當豐富之實務經驗,絕對是您確保債權最好之選擇;此外,本公司尚設有專職之徵信及催收部門,透過專業之徵信調查、專人專訪尋得債務人後,進而協商還款,此徵信調查及專人查訪係涵蓋於本公司受任範圍,您無須額外再負擔費用,且本公司受任代為催收,會要求簽署正式之委任契約,契約亦會對雙方之權利義務做詳細之約定,故除事前載明於契約中之費用外,本公司不會再額外向您收取費用,更不會有事後向您要求走路工或車馬費之情事發生,您大可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