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離職
朋友欠我錢有法院判決確定書,我申請扣薪對方就離職,這幾年都這樣今年所得有在XXX有限公司報稅,我還沒申請扣薪因為一但申請扣薪一定又離職白費工,故意離職不還錢可以告他什麼罪?賣給你們要什麼條件?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薪水三分之一後,債務人便離職,實屬正常,簡言之,債務人就是不願意還錢,反正不是什麼高收入或鐵飯碗之工作,沒了可以再找,錢一旦還了,便一去無回了,且國稅局之所得資料清單係以年度區分,故離職後新的所得收入恐須待年度報稅後方會於清單中顯現,所以債務人總抱著反正做多久算多久之想法,被查到再說之逃避心態,不願正視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之事實,而現行法規更就扣薪三分之一加以限制,須保障債務人生活所需後有賸餘才能扣到三分之一,所以,實際上要扣到債務人薪資所得三分之一可能都是種奢望。故建議若能事先掌握債務人實際工作之狀況,如工作內容、性質、全職、兼職、臨時工、到職長短等等資訊,一旦遇上前述之狀況時,方能再為進一步之因應;另外,若完全冀望透過法律執行程序求得債權之圓滿,恐係不切實際之想法,縱使如願按月扣得債務人每月薪資,債權金額不大尚可預期清償完畢之日,若債權數額上百甚至上千萬,光抵充利息都不夠,何年何月方是盡頭?故既然已知悉債務人實際上班處所,建議直接至債務人工作處所與期當面協調談判,相信絕對會比透過法院執行來的更為快速有效。
債務人遭扣薪便離職,其規避債務之心態雖顯而易見,但若債務人確實遭扣薪後便離職另尋其他工作,依現行法規尚無法救濟之方式,現今您已取得執行名義並換發債權憑證,民事部分已在行取得執行名義之必要,刑事部分則須就具體狀況而定,若債務人與原公司共謀規避債務而謊稱離職之情形,則涉及損害債權罪,透過刑事及民事均可提起訴訟救濟,然此部分之重點並不在於提起訴訟,而是在蒐證之部分,若對簿公堂,債務人與第三人均絕不可能乖乖坦承認罪,若無積極明確之證據而僅是空言猜測或聽聞得知債務人仍在原公司任職等等情形,最終之結果往往難以符合您之期待。
本公司承辦之案件,絕大多數是履經追討無果或債務人失蹤失聯名下無財產追索無門之案件,一遭扣薪便離職之情形,亦所在多有,甚至根本無所得收入資料之情形,仍占絕大多數,換言之,簡單易收之案件並不會在本公司出現,絕對是有一定困難度之案件方會委由本公司代為催討或希望能賣斷債權,而本公司承辦不良債權之業務有既定之作業程序,不論受任代為催收或收買債權,本公司皆會就案件進行徵信評估,以決定是否承接抑或收買債權,而收買債權之條件自然相較於委任催收會有較嚴格之條件限制,而債權必須已經透過法院確認,僅為評估是否收購之首要條件,符合該條件後,公司方會再作更深入之調查評分,以決定是否予以收購,而債務人失聯行蹤不明、名下無資產等僅是債權評估之項目之ㄧ,並非絕對惟一之考量,舉凡債權金額大小、債務人年齡、性別、職業、背景、債信紀錄、金融往來及債權憑證時效等等均在評估範圍,且並非單一個項予以評分,須就以上所有資訊經由本公司各部門綜合評估後,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方能決定是否予以收購及收購之價額;當然,因債權收購後無法回收之風險(如債務人死亡、破產或倒閉等等)將全數轉移至本公司,故可預見在收購價格上相較於委辦催收可回收之債權數額上必定有一定之落差,通常不會超過債權之1~2成,且依個案狀況甚至會有不到1成之情形,收購成數上雖可能難達一般債權人之期望,但縱若是銀行之債權賣斷,亦是脫離不了此範圍,試想,銀行之債權相較於一般債權而言,通常是條件較為完整齊全之情形,但其在賣斷之成數上,仍舊無法脫離或超越上述範圍,更何況一般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