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本票就沒用了嗎?
債務人欠錢有開本票給我,本票裁定要寫身份證字號及地址,問題本票只有簽名現在我該怎麼辦?這樣本票就沒用了嗎?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本票只要符合應具備之記載事項並由本人簽名,即為有效票據,惟票據內之應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填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者依票據法第十一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則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本票執票人自不得行使票據權利,而發票人,發票金額,發票日等即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另「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定有明文,此相關記載即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故若您持有之本票為一般文具店購買之本票,只要發票人,發票金額,發票日等均有填載,形式上即為有效之票據,不因未載發票人之身份證字號及地址而無效。
本票追索期為3年,故為免罹餘時效導致後續追償債務之困難度,故先行聲請本票裁定准與強制執行仍有其必要性,不僅可中斷時效,亦可在取得執行名義後據以聲請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以確實掌握債務人之現況,甚至透過執行程序滿足債權。若不知債務人身份證字號及地址,於聲請狀得暫不載明,待法院函命陳報債務人戶籍時,再據以身吊債務人戶籍資料,不過縱使本票未載明債務人年籍資料,但您至少須提供足資比對確認債務人身分之資訊,否則同名同姓者甚多,若您完全無法提供資訊供比對確認,後續程序恐難以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