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是不是代表支付命令沒用結束了?
你好!
最近收到法院通知主旨:台端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應受送達人OOO係遷移不明經本院調取戶政資料應受送達人仍設原址,本件無從送達………………………..
這樣是不是代表支付命令沒用結束了?債務人有住在那故意不收信,後續我應該怎麼做才好呢?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支付命令須送達相對人後且相對人未於期間異議者,始得確定,您才可持之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可供執行之財產;倘若無法於3個月內送達相對人便會失效,您須另循訴訟程序請求之;相對人若於收到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後20日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者,則會視您之聲請為起訴而轉為訴訟程序,法院會要求您補繳裁判費後進入訴訟程序,經開庭審理後依據您提出之證據資料來判定您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而為最終之判決。另支付命令最重要之法律變更為民國104年7月3日以後(含7月3日當天)才確定者,並無既判力,也就是縱若您已取得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相對人仍可隨時再行起訴否認有您就該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此部分在此先予敘明。
故依您所述,當屬無法於期限內合法送達相對人,致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之情形,後續您必須另行透過訴訟程序請求之,而訴訟程序不似支付命令,倘若被告故意不收法院開庭通知而無到庭進行辯論,屆時原告得請求一造辯論判決,請求法院根據您提供之證據資料及陳述為判決,不會有文書無法送達被告致法院審理程序無法進行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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