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詐騙
朋友找我投資錢拿走後一直沒有分到紅利,一再追問之下朋友才老實說他沒有拿去投資,要他把錢吐出來一拖在拖後來為了減少損失答應讓他分期還給我,前半年每個月算是有準時還錢,但後來要還不還的我把本票送法院裁定後,對方一毛錢也不付說已走法院就走法院,目前對方有開公司但是不是他的名字無法查封,這樣有辦法告什麼逼他還錢?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所述情形亦是眾多債權人常見之遭遇,惟因債權人往往不知適時保障自身權益,到頭來遭債務人以一堆莫名之借口規避債務,而依您所述,就是債務人無依約履行清償債務之責任,方有透過法律程序主張權利之必要,何來已走法院就走法院之說詞,且法院不就是說債務人要清償債務嗎?怎又不按照法院之裁定清償票據債務?說穿了,只不過是債務人規避債務常見之說詞,且此類說詞已可列為債務人十大理由藉口之一;當初在債務人詐騙您投資時就應該提出相關告訴,以迫使債務人清償全數債務,縱若念及舊交而不提告,至少在協議時應要求債務人提出相關擔保或尋連帶保證人等,今日便不會遭債務人反嗆已走法院就走法院而一毛不還等語,是以您已錯失第一個追討債務之黃金時期,現階段若要對債務人或非債務人名下之公司提起相關訴訟之困難度相對提高,故若無具體事證之情況下,目前僅能就所持之本票向債務人請求之。
本公司為合法立案之公司,除不合法或無憑據之債權外,債權金額逾新台幣壹拾萬元者,原則上皆可受任代為催收,本公司受任催討債務採【專人專案+法律程序】雙管齊下之催收方式,公司之法務部門,就債權人所委託之案件,會根據債權之發生原因、現有之證據資料等為評估,選擇最適切之法律程序,後續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全程會由法務團隊免費提供服務代為進行(債權人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若債務人因該債務涉有相關刑事犯罪,本公司法務團隊亦會深入了解具體之始末及相關證據後,根據實際狀況,評估後續適合之法律程序後給予債權人明確之建議,若有委請律師之必要,本公司亦有長期配合之律師團隊可受任代為進行訴訟;此外,法律程序僅在確認債權並輔助加快債權回收之過程,若欲透過法律或執行程序求得債權全數之圓滿,恐係不切實際之想法,找出債務人行蹤並親自上門追討應是較為有所成效之方式,而本公司尚設有徵信及催收等主力催討債務之部門,職司徵信調查債務人現況及行蹤,並由專人實地查訪債務人,透過不間斷、不定期、不定時之徵信、調查、訪視、協調及談判,方能使債務人感受必須誠實面對債務之壓力,如此以法律程序及專人專訪齊頭並進之方式亦才能使債務人無所遁形,繼而有效提昇債權回收之機率。
本公司受任代為催收,收費方式原則有二,ㄧ是簽約時委託人支付債權金額5~8%之委任費用(徵信、調查、尋人及跟監等費用),待和解結案時再依實際回收之債權金額收取30%之佣金,二是簽約時委託人無須支付委任費用,待和解結案時再依實際回收之債權金額收取50%之佣金;無稐採取何種方式,除必要之法律程序費用不包含於此外,徵信、調查、尋人及跟監等費用均涵蓋在內,而前者係因委託人負擔部分之成本費用,是以會有較高之回收比例,而本公司若接受委任代為催收,會要求簽署正式合約,合約會針對雙方之權利義務做詳細之約定,故除事前載明於契約中之費用外,本公司不會再額外向您收取費用,更不會有巧立名目事後向您要求所謂走路工、車馬費或茶水費之情事發生,您可無庸擔心會遭受二次傷害,若您有意委託本公司代為催收,絕對會是明智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