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在監獄
因父親發生車禍被撞死,後來對方被判刑入獄,民事求償有判決確定,對方目前應該還在監獄內,我與家人討論後最後決定把債權賣掉,我們擔心怕用委託討債方式對方來找麻煩,還在監獄內你們會買嗎?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本公司承辦不良債權之業務有既定之作業程序,不論受任代為催收或收買債權,本公司皆會就案件進行徵信評估,以決定是否承接抑或收買債權,而收買債權之條件自然相較於委任催收會有較嚴格之條件限制,而債權必須已經透過法院確認,僅為評估是否收購之首要條件,符合該條件後,公司方會再作更深入之調查評分,以決定是否予以收購,當然,因債權收購後無法回收之風險(如債務人死亡、破產等)將全數轉移至本公司,故可預見在收購價格上相較於委辦催收可回收之債權數額上必定有一定之落差,通常不會超過債權之1~2成,且依個案狀況甚至會有不到1成之情形,收購成數上雖可能難達一般債權人之期望,但縱若是銀行之債權賣斷,亦是脫離不了此範圍,試想,銀行之債權相較於一般債權而言,通常是條件較為完整齊全之情形,但其在賣斷之成數上,仍舊無法脫離或超越上述範圍,更何況一般債權;另若債務人目前正入監服刑,雖非評估債權是否收購之惟一要件,但絕對會大幅影響收購之意願,畢竟若債務人若無明顯財產可供執行,仍須待債務人服刑完畢後方能進行債務之追索,期間更有種種無法預測之風險存在,故除有特殊之情況,一般而言恐難以達到本公司收買債權之評分標準,此部分尚望見諒。
就您之案件狀況,建議您待債務人出獄後再行考慮是否以委任方式委託本公司進行催收,畢竟如上所述,縱使達到收購之標準,但委託催收可得回收之債權數額相較賣斷債權有一定之差距,且本公司委任方式之一係無需先行支付委任費用採事後對拆方式,您可試行考慮是否採此方案;若之後您有委任代為催收之考量,本公司仍會就案件為事先之徵信評估,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一、確認債權文件(須有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才會評估收購)
(1)上傳執行名義、債權憑證及原始憑證如本票、借據等。
(2)註明欠款之實際金額,若與證明文件不符,請簡要說明。
(3)提供債務人資訊及線索,如有戶籍、身分證、財所清單等請一併上傳。
二、徵信調查及審核評估
(1)進行徵信調查後,轉由律師作進一步之審核評估。
(2)徵信評估作業時間約需2~5個工作日
(3)資訊提供越完整,徵信調查結果越正確,審核越快速。
三、結果回覆與建議處理方式
客服專員回覆最終審核結果並給予後續處理方式之建議。
本公司為合法立案之公司,除不合法或無憑據之債權外,債權金額逾新台幣壹拾萬元者,原則上皆可受任代為催收,若經本公司評估後願意承辦,本公司催收採【專人專案+法律程序】雙管齊下之方式,公司之法務部門,就債權人所委託之案件,會根據債權之發生原因、現有之證據資料等為評估,選擇最適切之法律程序,如債權人已自行取得執行名義者,後續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全程會由法務團隊免費提供服務代為進行(債權人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此外,法律程序僅在輔助加快債權回收之過程,若完全冀望透過法律執行程序求得債權之圓滿,恐係不切實際之想法,找出債務人行蹤並親自上門追討應是較為有所成效之方式,而本公司尚設有徵信及催收等主力催收部門,職司徵信調查債務人現況及行蹤,並由專人實地查訪債務人,透過不間斷、不定期、不定時之徵信、調查、訪視、協調及談判,方能使債務人感受必須誠實面對債務之壓力,如此以法律程序及專人專訪齊頭並進之方式,亦才能使債務人無所遁形,繼而有效提昇債權回收之機率,若您有委託代為催收之考量,本公司絕對會是您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