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符合告詐欺罪條件嗎?還是構成損害債權?
律師您好!
我父親與XXX有限公司打民事官司將近兩年,最近已拿到勝訴判決書,國稅局查對方公司沒有資產,商業司查對方公司辦理停業一年,我父親告對方公司期間,對方負責人故意清空公司資產,這符合告詐欺罪條件嗎?還是構成損害債權?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導致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須足堪認定為詐術者,始足當之 (刑法第339條參照);而損害債權罪構成要件要素之債務人,係指在執行名義上負有債務之人,須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條件,執行名義即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始足當之,而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乃指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經債權人對之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至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以前之期間(刑法第356條參照),先予敘明。
故是否構成詐欺或損害債權罪,須就具體情形是否符合上述構件要件個別認定之,故不知您是否掌握對方負責人惡意清空資產之證據資料,以及證據內容為何?是否有申請假扣押?以其您所取得之勝訴判決訴訟標的為何?等等,均可能影響是否符合詐欺、損害債權或其他刑事犯罪之認定,故初步看來,目前似乎尚無明確之事實足以認定有符合上述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恐須提供更詳細之相關資料及說明,方得為進一步之評估。
本公司為合法立案之公司,除不合法或無憑據之債權外,債權金額逾新台幣壹拾萬元者,原則上皆可受任代為催收,但仍須視您債權之實際狀況予以初步徵信評估後方能決定,若經本公司允諾代為催收,本公司採【專人專案+法律程序】雙管齊下之催收方式,公司之法務部門,就債權人所委託之案件,會根據債權之發生原因、現有之證據資料等為評估,選擇最適切之法律程序,如債權人已自行取得執行名義者,後續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全程會由法務團隊免費提供服務代為進行(債權人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當然,若債務人因該債務有涉有相關刑事犯罪行為,本公司法務團隊亦會深入了解具體之始末及相關證據後,根據實際狀況,評估後續適合之法律程序後給予債權人明確之建議,若有委請律師之必要,本公司亦有長期配合之律師團隊可受任代為進行訴訟;此外,本公司尚設有徵信及催收等部門,職司徵信調查債務人現況及行蹤,並由專人實地查訪債務人,透過當面與債務人協調談判之方式,方能給予債務人誠實面對債務之壓力,如此以法律程序及專人專訪齊頭並進之方式,方能使債務人無所遁形,繼而有效提升債權回收之機率,若您有委託代為催討收之考量,相信本公司絕對會是您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