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我有位朋友做工程的因員工借款50萬並給他一張本票做為借款證明卻無簽寫任何借款條約只有一張本票對方故意置之不理,請問如何處理?
本票有對方簽名及手印居家地址!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本票只要符合必要記載事項即屬有效之本票樣式,故一般文具店購買之本票均會符合本票之要件,當無問題,主要在於簽發本票之行為是否完備,發票人、金額(不得塗改)、發票日等均為發票人簽發填寫無誤,即完成有效之發票行為,該票據亦屬有效票據,票據權利人得對發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若有填載付款地,以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無寫付款地,則以發票地之法院管轄,若無發票地則以發票人住所地或營業場所地之法院管轄。故您可先依上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惟須注意本票追索期適用三年短期時效規定,為免本票罹於時效,建議先行以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本票裁定),該程序屬非訟程序,並無庸開庭審理,均已書狀往返即可,程序上較一般訴訟程序快速便捷,待取得執行名義後,便能申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以求得債權之圓滿。當然,債務人是否有足夠之財產可供執行受償,乃係另一階段之問題,現階段至少以取得執行名義中斷時效為優先考量;當然,除本票裁定外,您亦可直接起訴請求之,但程序上勢必較上開程序繁瑣,若您不諳程序及適時提出主張以保障自身權益,是否委請律師代理,均須事前做好審慎評估後為之。
本公司為合法立案之公司,除不合法或無憑據之債權外,債權金額逾新台幣壹拾萬元者,原則上皆可受任代為催收,但仍須視您債權之實際狀況予以初步徵信評估後方能決定,而評估之重點著重於債權回收之可能性與機率高低,並非已取得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為先決條件,而本公司催收採【專人專案+法律程序】雙管齊下之方式,公司之法務部門,就債權人所委託之案件,會根據債權之發生原因、現有之證據資料等為評估,選擇最適切之法律程序,就您所持有之本票,原則仍會以聲請本票裁定為首要考量,畢竟程序上較為快速便捷,但視個案之實際狀況,亦有可能透過訴訟程序主張權利,簡言之,取得執行名義並非最終之目的,相信您也不單單只想要拿到法院給的確定證明,故如何透過法律程序達到催收債權之目的,才是考量選擇何種程序之關鍵,此部分本公司法務團會協助或代為進行相關程序以利確認債權並取得執行名義者,後續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全程會由法務團隊免費提供服務代為進行(債權人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本公司法務團隊擁有相當豐富之強制執行經驗,除一般債權人僅會申調之財產所得資料外,更會透過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一一就債務人可能之財產予以調查並為執行,而非單單僅根據國稅局所申調資料為執行依據,除針對債務人所有之財產狀況一一抽絲剝繭外,並就一切現有或潛在之資產想方設法為執行,並不會因財產所得無資料而停滯不前;此外,法律程序僅在輔助加快債權回收之過程,若欲透過法律或執行程序求得債權之圓滿,恐係不切實際之想法,找出債務人行蹤並親自上門追討應是較為有所成效之方式,而本公司尚設有徵信及催收等部門,職司徵信調查債務人現況及行蹤,並由專人實地查訪債務人,透過當面與債務人協調談判之方式,方能給予債務人誠實面對債務之壓力,如此以法律程序及專人專訪齊頭並進之方式,方能使債務人無所遁形,繼而有效提昇債權回收之機率,若您有委託催收之考量,相信本公司絕對會是您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