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票
您好!
我們公司最近被客戶跳了幾張票,還有部份工程款及追加款尚未請款,後來他們公司有請同行出來幫忙處理跳票的部份,但是工程款及追加款一直沒處理,目前他們公司已變更名字及負責人,我們去請款時現在公司要我們去找前面的公司請款或是去告他們,但是我們應該要告他什麼才能把錢拿回來?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若如貴公司所述,實際欠款之公司已經倒閉,縱使針對之前之公司循法律途徑取得執行名義,亦無法期待能透過執行程序滿足債權,礙於現行法律規定,股東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換言之,負責人或其他股東不用以個人資產就公司之債務負擔責任,故許多債務人成立公司蓄意倒帳後便倒閉,之後再另起爐灶成立公司營業,更惡質者,直接在原地原址設立新公司繼續營運,換湯不換藥,連員工都是同一批人,充其量只是換個招牌而已,以此手法詐害正當生意人之事件,屢見不鮮。
現階段欲針對債務人另起爐灶之公司,公司法尚有公司負責人業務上之侵權行為及清算人注意義務等相關規定可供主張,惟關鍵點仍在於欲主張該條款之適用須予以舉證,故尚須視實際債務發生之緣由、始末及相關證據資料等,就前後公司找出關連性,方能再行判定是否尚有機會得以主張公司負責人須連帶負責,否則若無相關事實及事證,且債務人必定會加以矢口否認有,若貿然提告,恐會被認定僅為一般公司經營不善倒閉,後續將難以追回所欠之工程款及追加款,貴公司 僅能自行承擔該損失。
本公司亦承辦不少蓄意積欠工程款惡意倒閉而另起爐灶之案件,除可研究上述可能之法律程序,循相關民事及刑事途徑救濟外,如何透過專人找出公司負責人當面協調談判,相較下應是較有成效之方式。
本公司為合法立案之公司,除不合法或無憑據之債權外,債權金額逾新台幣壹拾萬元者,原則上皆可受任代為催收,但仍須視債權之實際狀況予以初步徵信評估後方能決定,若經本公司允諾承辦,本公司就債務催收採【專人專案+法律程序】雙管齊下之方式,公司設有專職之法務部門,就債權人所委託之案件,會根據債權之發生原因、現有之證據資料等為評估,選擇最適切之法律程序,協助或代債權人確認債權取得執行名義,後續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全程會由法務團隊提供免費服務代為進行(債權人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當然,若遇債務人形式上為公司組織型態惡性倒閉之債權,本公司法務團隊亦會深入了解具體之始末及相關證據後,根據實際狀況,評估後續程序進行方向並給予債權人明確之建議,若有委請律師之必要,本公司亦有長期配合之律師團隊可受任代為進行訴訟;此外,本公司尚設有徵信及催收等部門,職司徵信調查債務人現況及行蹤,並由專人實地查訪債務人,透過當面與債務人協調談判之方式,方能給予債務人誠實面對債務之壓力,如此以法律程序及專人專訪齊頭並進之方式,方能使債務人無所遁形,繼而有效提升債權回收之機率,若貴公司有委託代為催討收之考量,相信本公司絕對會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