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律師您好!請問一下對方欠錢有簽本票給我,但把他房子設定給他人,這樣本票裁定要的到錢嗎?謝謝回答!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因本票之追索期適用短期之三年時效,故建議您在時效內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適時中斷時效,雖然如您所述,債務人將房產設定抵押予他人,縱聲請裁定恐仍無法就其房產拍賣受償,惟此為取得執行名義後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之問題,且債務人之可供執行之財產並非僅限於不動產,再者,現階段無財產亦不代表日後不會有財產,故若待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再來取得執行名義,屆時若債務人對本票主張時效抗辯,則後續不僅恐增加追索上之困難,若您無其他證據資料能證實有借貸之事實,則您之債權將就此付諸流水,對您之影響甚鉅,故無論如何,均建議您先行聲請本票裁定,以確保保債權不會罹於時效,免於日後追索上之困擾。
本公司承辦之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債務人行蹤不明追討無門之案件,簡言之,若是找的到債務人而債務人也願意還款之案件,何須委託他人代勞且尚須於收回款項中與他人拆佣,故簡單易收之案件基本上不會在本公司出現,換言之,回收上有一定困難度之案件才會委由本公司處理,而本公司受任代為催收亦不會事前預設立場,無論困難與否,只要尚有回收之可能,本公司均會全力進行追討,並嘗試各種可能之回收方式,雖然本公司並無法擔保百分之一百能順利收回委託人之債權,畢竟個案之狀況不一,無法一概而論,但相對而言,有積極追討方有回債權之希望與可能,若事前預想太多債務人不會還錢或期盼債務人能良心發現主動清償債務,均是不切實際之作法,被欠錢倒帳已成事實,若再不積極主動追討,最終之結果不言而喻。
本公司受任催討債務採【專人專案+法律程序】雙管齊下之方式,公司設有專職之法務部門,就債權人所委託之案件,會根據債權之發生原因、現有之證據資料等為評估,選擇最適切之法律程序,如債權人尚未取得執行名義者,將協助或代為取得執行名義,後續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全程會由法務團隊提供免費服務代為進行(債權人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當然,若債務人有涉及脫產或毀損債權之行為,本公司法務團隊亦會深入了解具體之始末及相關證據後,根據實際狀況,評估後續程序進行方向並給予債權人明確之建議,若有委請律師之必要,本公司亦有長期配合之律師團隊可受任代為進行訴訟;此外,本公司尚設有徵信及催收等部門,職司徵信調查債務人現況及行蹤,並由專人實地查訪債務人,透過當面與債務人協調談判之方式,方能給予債務人誠實面對債務之壓力,如此以法律程序及專人專訪齊頭並進之方式,方能使債務人無所遁形,繼而有效提升債權回收之機率,若您有委託代為催討收之考量,相信本公司絕對是您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