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提本票不存在之訴
我借錢給朋友有簽一張本票50萬元給我,後來我本票裁定後扣薪,債務人提本票不存在之訴說我偽變造本票還說他沒有本人簽名,當初本票是他事先用打字方式好拿來向我借錢,印章他當我跟我朋友面前蓋章,這樣也能不算數還說我偽變造本票開庭我會輸嗎?要注意什麼?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因本票裁定並無判決之效力,故債務人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無問題,現階段主要在於確認本票是否確實為債務人所簽發,因並非債務人親自簽名而係以蓋章,故債務人有較多之空間來規避有簽發本票之事實存在,倘若當初有債務人親簽及加蓋手印之方式,則相對您於今日便不會為尚須就此為舉證之困擾,惟既已發生,如今您須積極找相關證據佐證本票系債務人所簽發,無論人證、物證、直接或間接之證據,如您所述當場有您友人在場,您可聲請您友人到庭作證,另若您有借款交付之證明,如匯款單,若以現金交付,如簽收單或當日提領現金之金融紀錄、或者Line、簡訊紀錄,又或者債務人曾有還款之記錄等等,簡言之,若您無法直接證明本票為債務人所簽發,但至少要有其他相關佐證足以相信係債務人為借款之故而有簽發本票,否則若您無任何證據,敗訴之風險自然提高。當然,訴訟上尚有程序及實體上如何主張權利之專業作法及訣竅,然此並非三言兩語可予概述。
本公司為合法立案之公司,公司設有專職之法務部門,若委託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後續針對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全程會由法務團隊代為進行(您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當然,若因該債權涉及相關訴訟,本公司法務團隊亦會深入了解具體之始末及相關證據後,根據實際狀況,評估後續適合之法律程序後給予債權人明確之建議,若有委請律師之必要,本公司亦有長期配合之律師團可受任代為進行訴訟;此外,本公司尚設有徵信及催收等部門,職司徵信調查債務人現況及行蹤,並由專人實地查訪債務人,透過當面與債務人協調談判之方式,方能給予債務人誠實面對債務之壓力,如此以法律程序及專人專訪齊頭並進之方式,方能使債務人無所遁形,並提高債權回收之機率。故若您有委託他人代為催討債務之考量,相信本公司絕對是您最佳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