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
您好!債務人積欠租金及修繕費用我已經拿到債權憑證,國稅局查不到財產我也不知道債務人在何處上班,債權只有143900元你們會收嗎?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您所述情形,亦與本公司眾多債權人委託之案件相仿,債權人已自行透過法律程序取得債權憑證,正尋思可透過執行程序扣押債務人財產時,赫然發現債務人根本早已脫產,亦蓄意不報薪資所得,導致債權人求償無門,不知該如何進行下一步,只能待明年度再次申調財產所得資料,看能否發現債務人之財產或薪資得以強制執行,然好不容易又熬過一年,再次申調時,亦每每以失望收場,日複一日年復一年,總是一樣之期待,一樣之失望,最終只能被迫放棄。一旦您放棄追討,便遂了債務人之期待,故千萬要不要預設立場,畢竟債權屬於您自己,無論機率高低與否,有追討才有回收之可能,不追討,債務人是不可能會主動上門清償債務的。
本公司承辦不良債權之業務有既定之作業程序,不論受任代為催收或收買債權,本公司皆會就案件進行徵信評估,以決定是否承接抑或收買債權,而收買債權之條件自然相較於委任催收會有較嚴格之條件限制,而債權必須已經透過法院確認,僅為評估是否收購之首要條件,符合該條件後,公司方會再作更深入之調查評分,以決定是否予以收購,當然,因債權收購後無法回收之風險(如債務人死亡、破產等)將全數轉移至本公司,故可預見在收購價格上相較於委辦催收可回收之債權數額上必定有一定之落差,通常不會超過債權之1~2成,且依個案狀況甚至會有不到1成之情形。成數上雖可能難達一般債權人之期望,但縱若是銀行之債權賣斷,亦是脫離不了此範圍,試想,銀行之債權相較於一般債權而言,通常是條件較為完整齊全之情形,但其在賣斷之成數上,仍舊無法脫離或超越上述範圍,更何況一般債權。
現階段您亦可先行考慮以委任方式委託本公司進行催收,畢竟如上所述,縱使達到收購之標準,但委託催收可得回收之債權數額相較賣斷債權有一定之差距,且本公司委任方式之一係無需先行支付委任費用採事後對拆方式,您可試行考慮是否採此方案,說不準能第一時間為您收回債權,您尚可取回較高之債權金額。
您之案件狀況於本公司承接案件中尚屬一般單純之案件類型,而本公司設有法務、徵信及催收等部門,就受任代為催收之案件,針對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會由法務團隊接辦後續強制執行程序(委託人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本公司法務團隊擁有相當豐富之強制執行經驗,除一般債權人僅會申調之財產所得資料外,更會透過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一一就債務人可能之財產予以調查並為執行,而非單單僅根據國稅局所申調資料為執行依據,債務人財產所得清單一片空白實屬正常,反之若有一大堆財產所得可供執行才是反常,是以本公司法務團隊會針對債務人所有之狀況一一抽絲剝繭,並就債務人一切有可能存在資產想方設法為執行,並不會因為申調之財產所得清單一片空白而停擺程序,滯留不前。
另本公司尚有徵信及催收等部門,專職徵信調查債務人現況及行蹤,並由專人實地查訪尋找債務人出面協調談判,如此透過法律程序及專人專訪之方式,方能快速有效尋得債務人進而和解清償債務。當然,本公司雖無法百分之百保證必定能順利回收債權,但催討債務為本公司之營業項目,相較於您自行催討,無論在人力物力等資源上,抑或在專業度及經驗值上,勢必擁有絕對之優勢,再加上本公司係以法律及專人其頭並進雙管齊下之方式為催收,更能有效提高債權回收之機率,故若您有委託他人代為催討債務之考量,相信本公司絕對是您最佳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