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
我想請問一下6月時我借同事5萬元,他有寫借據給我,借據內容有說每個月5號領薪資時,會還我5000元直到還清欠款為止,6月底他就離職了到現在沒有還錢,借據只有寫名字而已沒有寫身分證字號及地址,請問這樣借據還有用嗎?手機及line也都連絡不上對方,我想應該是把我封鎖了,我是否可以告他?要怎麼告?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消費借貸並非以書面為要式,故僅要雙方合意並有金錢交付之事實,則消費借貸契約即屬成立,借據只是做為證據之用,不過須注意者,借據上最好有註記「收訖無誤」或類似之字樣,以證明對方已經有確實收到借款,否則若對方否認,您仍須就金錢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至於借據上僅有簽名而沒有身分證字號及地址,已如前述,並不影響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與否,只是在相對人部分尚必須提供相關佐證以確認借款人身份,畢竟同名同姓者甚多,法院無法就不確定之被告為受理審判。
就您所情形,應屬一般單純之民事之債務糾紛,應尋民事程序予以救濟,刑事部分您仍可斟酌其中是否有使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之具體事實,進而考慮是否提出詐欺告訴,但詐欺罪有一定之構成要件,若無明確證據僅是臆測或雖有證據但證據力薄弱,都有極高之可能為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您可選擇督促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因您的債權金額僅新台幣伍萬元,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相較一般普通程序,在審理上更快速便捷,故建議您直接起訴為宜,畢竟支付命令業經修法,縱然取得確定證明已無確定判決同等之效力,故為免夜長夢多,直接取得法勝訴之確定判決應是較為妥適之方式。至於身分證字號或地址部分,您可向公司說明請求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若公司礙於個資保護不願提供,您可於起訴後敘明理由請法院向公司函查以明確相對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