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票後對方避不見面
去年陸續借給朋友75萬元,沒有寫借條但有開三張支票!後兩張跳票後對方避不見面,住家搬走電話空號,我寄存證信函退信區公所調解對方也沒來。像這樣完全不還錢情況你們有辦法要到錢嗎?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本公司承辦之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債務人行蹤不明追討無門之案件,簡言之,若是找的到債務人而債務人也願意還款之案件,何須委託他人代為追討且尚須於收回款項中與他人拆佣,故簡單易收之案件基本上不會在本公司出現,換言之,回收上有一定困難度之案件才會委由本公司處理。
而依您所述狀況,債權債務關係去年發生,對方逃逸避不見面至多不超過一年,故現階段依照您手中現有債務人之資訊輔以本公司專職之徵信部門,根據徵信、調查、比對所得之線索,由專人實地拜訪勘查,進而尋得債務人協商還款,無論在時間上或效率上勢必較事隔7、8年甚至經過更長久之時間後再來查找線索,機率必然高出甚多。想必您除了寄發存證信函、聲請調解等等程序,應無時間精全心投入於調查債務人行蹤之事情上,若委由本公司辦理,除上述徵信調查、專人專案實地查訪之方式外,本公司更設有專業之法務團隊,可針對您的債權透過法律程序先予確保,避免債權罹於時效,您手中持有之支票依票據法之規定,對發票人請求之時效適用一年之短期時效,首要之務便是確保債權,此部分之程序包含後續查產暨強制執行程序也會由本公司全程代為進行,您僅須支付法院應收取之規費,本公司不會再額外向您收取代辦費用,如此透過專人專訪及法律程序雙管齊下之方式,方能快速有效尋得債務人為您圓滿債權。
雖然本公司並無法擔保百分之一百能收回您的債權,畢竟個案之狀況不一,但本公司委任方式之一係無需先行支付委任費用採事後拆佣,您可考慮此方案,且委任本公司會要求簽署正式之合約,合約也會載明您應有之權利,故不會有事後要求走路工或車馬費之情事發生,換言之,本公司若未尋得債務人為您收回債權,本公司在您的案件上是不會有所謂的獲利,想當然爾,公司必會竭力為您收回債權方能從中獲取應有之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