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父親過世前曾交代過有人欠他錢有借據,後來我拿借據去找這幾個人,剛開始都很順利約定每個月分期還給我並也重新寫借據債權人改成是我本人,但其中有兩個找不到人也沒電話可以連絡,我現在可以直接用我的名字聲請支付命令嗎?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想說我先走法院如果在不還就請你們幫我要?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因債務人與您並無借貸關係,該債務與您相關係因您繼承父親財產之故,若您是唯一之繼承人,則可以您之名義聲請,但若尚有其他繼承人,則須以所有繼承人之名義聲請之,並註記為令尊之繼承人,且為使法院知悉繼承關係,應檢附繼承系統表為之,另支付命令必須相對人受合法送達並無異議後才會確定,故若支付命令3個月內無法送達則會失效,須另行起訴,若送達後相對人可不附理由異議,仍會視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起訴而轉為訴訟程序,此外,縱使順利取得確定證明,惟支付命令最重要之法律變更為民國104年7月3日以後(含7月3日當天)才確定者,並無既判力,也就是縱若您已取得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相對人仍可隨時再行起訴否認有您就該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在此併與敘明供您參酌。
本公司受任催討債務並非以取得執行名義為前提要件,本公司除徵信、催收等主力催討債務之部門外,本公司尚設有法務部門,除積極執行債務人名下可能之一切財產外,針對個案必須進行法律程序予以確認之債權,法務團隊亦可給予必要之協助或代為進行相關程序,相對可免去您不諳法律程序之困擾,若您有委任代為催收之考量,相關作業及收費方式您可參酌下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