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我朋友跟我借錢有簽寫本票給我,說好今年六月要還給我但到目前為止都沒還,本票上只有寫名字及電話號碼,這樣我可以去申請支付命令嗎?或是要提告刑事詐欺罪會比較能要回錢?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本票只要符合必要記載事項即屬有效之本票樣式,故一般文具店購買之本票均會符合本票之要件,當無問題,主要在於簽發本票之行為是否完備,發票人、金額(不得塗改)、發票日等均為發票人簽發填寫無誤,即完成有效之發票行為,故首要須先行判斷該票據是否有效,若僅有發票人名字及電話號碼,無金額及發票日期,則屬無效票據,無法據以主張票據權利,故無法採行對您較為有效便利之本票裁定程序,不過您尚持有對方簽發之借據,您可選擇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促請對方清償債務,亦可直接起訴請求對方返還借款,若採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則須合法送達相對人且其無提出異議方能確定;若採訴訟程序,是否得獲勝訴判決,端視您之證據資料是否充分足而定,另債務人臨訟時會作如何之抗辯或提出何種證據資料否認尚無可預料,且就您主張之事實須由您負舉證責任,故就您所述之情行初步判研判,若您借據部分記載完整,而無須另就金錢交付事實部分為舉證,亦無其他如債務人業已清償或得抵銷等特別情事,則應可順利取得勝訴判決。
若您欲提刑事詐欺告訴雖非不可,但無論何種刑事犯罪均有一定之構成件,而詐欺罪須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刑法第339條參照)之要件,方有可能成罪,依您所述情形尚無法看出對方係施以何種詐術使您陷於錯誤為金錢之交付,初步判斷僅為單純之債權債務糾紛,屬民事之債務不履行,當循民事程序救濟之,當然,若您提告之目的不在於此,一般所謂藉由刑事告訴迫使債務人主動清償債務之作法,雖說仍有一定之效用,但若無一定之事實證據或作好審慎評估之前置作業,貿然或胡亂提告,不僅難以達成預期之成效,亦恐有反遭告訴淪為被告之風險,故仍建議審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