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當初判賠債務人要付235萬元給我爸媽二人,我爸媽都是債權人,我要如何把這債權轉成我的名字?因為我爸媽年紀大也怕事,所以要換成我的名字後讓我全權處理!
235萬元加上12年的利息可以賣多少錢?謝謝
------以下 法輔回覆內容------
您好:
若您要將債權名義人由父母轉致您個人身上,原則上僅要簽立債權轉讓契約即可,不過依法要通知債務人方對其生效,故簽署債權轉讓契約後,建議您撰發存證信函通知債權已轉讓之事實以符合規定。
至於您欲賣斷債權,本公司承辦不良債權之業務有既定之作業程序,不論受任代為催收或收買債權,本公司皆會就案件進行徵信評估,以決定是否承接抑或收買債權,而收買債權之條件自然相較於委任催收會有較嚴格之條件限制,而債權必須已經透過法院確認,僅為評估是否收購之首要條件,符合該條件後,公司方會再作更深入之調查評分,以決定是否予以收購,當然,因債權收購後無法回收之風險(如債務人死亡、破產或倒閉等等)將全數轉移至本公司,故可預見在收購價格上相較於委辦催收可回收之債權數額上必定有一定之落差,通常不會超過債權之1~2成,且依個案狀況甚至會有不到1成之情形,收購成數上雖可能難達一般債權人之期望,但縱若是銀行之債權賣斷,亦是脫離不了此範圍,試想,銀行之債權相較於一般債權而言,通常是條件較為完整齊全之情形,但其在賣斷之成數上,仍舊無法脫離或超越上述範圍,更何況一般債權;另債權收購,並不會連同本金算入,且利息請求權時效僅五年,而會賣斷之債權通常欲直接透過法律程序受償之機會幾乎為零,故均是以本金為基礎評估可能收購之價格。故除賣斷外,您亦可考慮以委任方式委託本公司進行催收,畢竟如上所述,縱使達到收購之標準,但委託催收可得回收之債權數額相較賣斷債權有一定之差距,且本公司委任方式之一係無需先行支付委任費用採事後對拆方式,您可試行考慮是否採此方案,此亦是眾多債權人最常選擇之方案。